在事前保護方面,應明確證券公司和投資者在適當性管理中的義務。證券公司應當根據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向適當的投資者推薦適當的產品,投資者也應當配合證券公司提供真實信息。實行投資者分層制度,有針對性地保護投資者權益。普通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發生糾紛時,證券公司應當證明其行為符合相關規定,不存在誤導和欺詐行為,否則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在保護方面,建立上市公司股東權利征集制度,征集主體可以要求股東委托其出席股東大會,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行使提案權、表決權等股東權利。完善現金分紅制度,上市公司必須在公司章程中明確分配現金紅利的具體安排和決策程序,依法保護股東的資產收益權。明確債券持有人會議和債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債券受托管理人可以接受債券持有人的委托,代表債券持有人提起或參與民事訴訟或清算程序。
在事後保障方面,規定先行賠付。發行人因欺詐發行、虛假陳述等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相關證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資者保護機構與受損投資者達成先行賠付的協議。重點放在調解機制上。投資者與發行人、證券公司發生爭議的,可以向投資者保護機構申請調解。普通投資者要求調解的,證券公司不得拒絕。明確支持訴訟,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支持投資者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首次確立了代表人訴訟制度。投資者提起虛假陳述等證券民事賠償訴訟時,可以依法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
新《證券法》將投資者保護寫入法律,不僅為資本市場的建設和完善提供了制度保障,也為投資者撐起了堅實的法律保護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