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起源於資本主義國家。資本主義國家的經濟法概念主要見於德國、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的學術文獻中。英美法系國家雖然有屬於經濟法的法律規範,但並不註重法律部門的區分,也沒有民法的概念,更談不上經濟法。
因此,有必要對大陸法系國家,尤其是德日學界的經濟法解釋進行闡釋。認為經濟法是與經濟有關的法律的總稱。比如德國的阿斯特豪斯認為經濟法就是關於經濟的法律。德國努斯鮑姆認為經濟法是旨在直接影響國民經濟的法律規範的綜合體。
日本學者美濃部達吉也持這種觀點。這種理論是學者在經濟法產生初期對經濟法概念的壹種嘗試性定義,現在也沒有人認同。認為經濟法是規範市場的法律,以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為中心內容。日本丹宗趙信認為,“現代經濟法的核心是壟斷禁止法”,“它是國家規制市場支配地位的法律”。
日本學者正田彬也認為,經濟法是調整壟斷資本主義的固有的以壟斷為中心的經濟從屬法。經濟法的目的是糾正壟斷主體與非壟斷主體之間明顯的不平等關系。認為經濟法是經濟公法,有學者認為這是德國經濟法學界的主流理論。
基本特征:
1,經濟法是國家幹預經濟的法律,它的出現是國家幹預經濟的必然結果。它始終著眼於引導各類經濟主體依法進行經濟活動,保證經濟關系的正確建立和有序進行,從而形成國民經濟持續發展的經濟環境和經濟秩序。
2.經濟法是基於社會責任的法律。與民法和行政法相比,經濟法在調整社會整體與個人的關系方面有自己的主導理念。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是以社會利益為基礎的。無論是國家機關、社會組織還是個人,都必須對社會負責,並在此基礎上處理和協調它們的關系。
3.經濟法是商品經濟發達的法律。只有商品經濟成為社會的主導因素,經濟法才會隨著生產力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展,所以經濟法是高度發達的商品經濟的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