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是國家宏觀經濟管理過程中調整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具有政策性、社會福利性和系統性的特點。
經濟法的概念最早產生於資本主義國家。不能簡單的認為經濟法就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民商法也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所謂經濟法,是現代國家在宏觀調控和市場調節過程中調整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經濟法起源於資本主義國家。資本主義科學家的經濟法概念主要見於德國、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的學術文獻中。英美法系國家雖然有屬於經濟法的法律規範,但不註重法律部門的區分,也沒有民法、更不用說經濟法的概念。
經濟法部門的特點:
作為壹個獨立的新興法律部門,經濟法與傳統的相鄰法律部門相比,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第壹,經濟法是國家幹預經濟的法律。
經濟法的產生是國家幹預經濟的必然結果。它始終著眼於引導各類經濟主體依法進行經濟活動,保證經濟關系的正確建立和有序進行,從而形成國民經濟持續發展的經濟環境和經濟秩序。
第二,經濟法是基於社會責任的法律。
與民法和行政法相比,經濟法在調整社會整體與個人的關系方面有自己的主導理念。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是以社會利益為基礎的。無論是國家機關、社會組織還是個人,都必須對社會負責,並在此基礎上處理和協調它們的關系。
三、經濟法是發達商品經濟的法律。
只有商品經濟成為社會的主導部分,經濟法才會隨著生產力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展,所以經濟法是商品經濟高度發達的產物。
第四,經濟法是針對經濟的法律。
經濟法總是調整經濟關系,其目的是使社會整體經濟持續穩定發展,提高社會生產力水平,甚至在這個調整過程中有意使局部利益或個體利益受到損失。
五、經濟法是壹種綜合性的調整方法。
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是縱向經濟關系,但會對橫向經濟關系產生明顯影響;采取的措施具有懲罰性、補償性、鼓勵性、禁止性和限制性,體現了明顯的綜合調整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