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糾紛的原因很多,有主觀的,也有客觀的。結合我國經濟活動的情況,經濟糾紛主要有三個原因:
1,經濟活動基礎不規範。不規範的依據是市場主體從事經濟活動時產生經濟糾紛的主要原因。君子合同隨處可見,導致經濟合同履行無章可循,從而產生糾紛;
2、在經濟活動中,不嚴格遵守規則,壹些經濟法律關系主體不嚴格依法辦事,根據自己的利益,故意不履行合同或訂立假合同,造成糾紛;
3、有關部門行政幹預,造成經濟糾紛。
(壹)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指在爭議發生之前或之後,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自願將雙方之間的爭議提交雙方約定的仲裁機構進行審理和裁決,從而解決爭議的壹種方法。
(二)仲裁的特點
1.仲裁是基於雙方的意願;
2.仲裁機構是非政府組織;
3.仲裁裁決具有強制性法律效力;
4.仲裁過程和結果是保密的;
5.仲裁很快。
(3)仲裁的基本原則
仲裁的基本原則是仲裁過程中的指導原則,也是仲裁機構和雙方當事人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
1,依法獨立仲裁原則;
2.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
3.協議管轄原則;
4.終審原則;
5.公平合理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條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第三條下列爭議不得仲裁:
(壹)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