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11,北京市建委發布《關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銷售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文件規定,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取得契稅完稅證明或房屋所有權證不滿5年的,不得上市銷售。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滿五年。如果經濟適用房真的需要上市出售,他們需要按照壹定比例繳納土地收益等價款。2008年4月11日前簽約的已購經濟適用住房投放市場銷售時,產權人可按市場價出售,並按出售價格的10%繳納土地收益等價款。2008年4月11日以後簽約的已購經濟適用住房投放市場銷售時,產權人可以按市場價出售,產權人應當支付原購房款與出售款差額的70%。上述規定明確,在同等價格條件下,已購保障性住房業主戶口所在地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以優先回購。
二、經濟適用住房轉讓合同的效力
對於限購交易期內保障性住房上市轉讓所涉及的合同效力,存在不同意見。實踐中多采用經濟適用房轉讓合同無效的觀點。地方性法規可以作為確定合同效力的參考,因為違反地方性法規的規定會損害國家、社會公眾和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因此,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認定《保障性住房轉讓合同》無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六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在相關政策規定的上市交易期限內主張已購保障性住房買賣無效的,可以予以支持。政策法規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出賣人轉讓的經濟適用住房原購房合同簽訂於2008年4月11日前,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在限制上市期滿後或者壹審法院辯論終結前將所購房屋過戶登記的,可以認定合同有效。因此,合同可能因時間和條件的變化而生效。
第三,提示
壹般情況下,取得權屬證書滿5年或繳納契稅滿5年後,經濟適用房轉讓合同才有效。轉讓保障性住房時,買賣雙方應在明確約定房屋合同價格後,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前,向房管部門申請保障性住房上市轉讓,經區房管部門明確放棄優先購買權後,雙方方可轉讓保障性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