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銷,也稱為合同銷售。是指生產商或出口商與經銷商簽訂經銷協議,按照協議規定的範圍經銷貨物。根據西方商品流通理論,經銷商包括批發商和零售商。他們擁有商品所有權,承擔經營風險。經銷權是否獨家可分為多頭分銷、獨家分銷、總經銷(或包銷)三種形式。其* * *的特征是,生產商或出口商與經銷商之間的關系已經實際發生,貨物所有權已經轉移,通過差價獲利。經銷商可以通過分銷獲得制造商或出口商的優惠條件。對於獨家經銷和總經銷,還可以享有在特定區域內專營商品的權利。
第二,寄售
寄售是指壹個企業為另壹個企業或個人銷售商品的壹種貿易方式。校長就是校長。在寄售活動中,代理人與委托人只有委托代理關系,沒有貨物所有權的轉讓代理人只有在代理期間對貨物的處理權,可以以委托人的名義進行,通過寄售獲得壹定比例的寄售費,即代銷手續費。寄售協議通常由雙方簽署。代理人不承擔風險,主要職責是促成交易。因此,附屬公司或代理人屬於壹種中介。
從法律角度看,主要區別是:寄售的後果由供貨方承擔;經銷後果由經銷商自行承擔。壹般來說,分銷就是經銷商與制造商或供應商達成協議,在指定的期限和區域內買賣指定的商品。就分銷而言,供應商和分銷商之間存在買賣關系。從法律上講,供應商和經銷商之間的關系是私人的。經銷商以自己的名義購買商品,在指定區域轉售時,也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價格波動等經營風險應由經銷商自行承擔。分銷可分為總分銷和獨家分銷。在獨家經銷的情況下,壹般規定不允許經銷商的最低交易次數,不允許經銷其他競爭供應商的產品。寄售的本義是代理銷售,其本質是代理,即委托人或委托人賦予代理人“代理銷售商品的權利”,代理人在銷售代理人的權限內代表委托人收取訂單、銷售和處理與銷售有關的事務。
寄售和經銷在合同關系的連續性和長期性、銷售區域的固定性、交易量的限制、不正當競爭的限制等方面有相似之處,所以在實際業務中,有些人會錯誤地將代理與經銷混淆。
具體來說,寄售和分銷有以下區別:
(壹)代理雙方的關系是代理關系,而經銷雙方的關系是買賣關系。
(2)代銷是以委托人即廠家的名義銷售,簽訂銷售合同,經銷商自用。
以的名義從事銷售。
(3)代銷商的收入是傭金收入,經銷商的收入是銷售商品的差價收入。
(4)在法律關系上,代銷行為是委托人的行為,經銷商與第三方在授權範圍內的民事行為的法律後果屬於委托人(供應商),而經銷商與用戶之間的民事行為的法律後果必須由自己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