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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識別精神疾病誤診

按照現行的精神疾病診斷標準,沒有絕對的證據證明壹個人是健康人還是精神病人。客觀來說,基於病理學的高度復雜性,醫院誤診是正常現象。如果誤診造成人身傷害或精神損害,讓醫院無條件承擔賠償責任,即醫療風險完全由醫院承擔,顯然是不合理的。

應該承擔誤診的責任嗎?如果不能簡單回答是或者不是,就要根據自己是否具備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來判斷。

誤診是否存在過錯(過失),是醫院承擔法律責任的必要前提。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件》第四十九條,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醫療過錯如果不屬於醫療事故,就不壹定存在。《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公民、法人因過錯侵害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根據《民法通則》中的過錯責任原則,只有過錯(過失)造成的誤診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責任。

行為人應當預見到自己行為的結果,而沒有預見到,或者雖然預見到了,但認為不會發生,從而對結果造成損害,這種行為叫做過失。衡量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應以該行為是否應當引起註意為標準,判斷診斷行為是否規範,診斷醫生是否盡職盡責。

因為醫學是壹門非常復雜的學問,不僅個體差異大,而且疾病發展復雜,出現意外在所難免。關鍵是看醫生能不能盡到責任,也就是醫療差錯主要體現在應該預見而沒有預見,應該預防。這是壹個基本的測量原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依照法定程序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繼續危害社會的,可以強制醫療。

第三百零三條依照本章規定對精神病人實行強制醫療,由人民法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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