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情況下,二級精神殘疾是更嚴重的程度。壹般來說,精神殘疾在醫學上分為四級,其中精神殘疾最嚴重,精神殘疾最輕。精神二級殘疾最接近精神壹級殘疾,通常更嚴重。壹般情況下,精神二級殘疾患者具有壹定的學習能力,可以在正常人的監護下從事簡單的活動,偶爾也可以被動參與簡單的社會活動。而精神二級殘疾患者存在嚴重的適應行為障礙,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基本不會主動與人交流。他們的大部分生活還是需要別人照顧的。所以精神二級殘疾是更嚴重的程度。精神殘疾患者通常存在認知、情緒和行為障礙,主要影響其日常生活和社會交往。精神殘疾的原因有很多,包括精神分裂癥、情感障礙、反應性精神障礙和器質性腦損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第二條殘疾人是指精神上、身體上、結構上有殘疾或者某些組織、功能異常,完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
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
殘疾標準由國務院制定。
第三條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殘疾人的公民權利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禁止基於殘疾的歧視。禁止侮辱或者侵害殘疾人。禁止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殘疾人的人格。
衍生問題:
二級精神殘疾者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二級精神殘疾至少不具備大部分民事行為能力,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只能從事與其智力狀況、辨認能力、認知能力相適應的民事行為。適應行為嚴重障礙;大部分人生活不能自理,基本不與人交流,只與照顧者簡單交流,能聽懂照顧者的簡單指令,有壹定的學習能力。能在監督下從事簡單勞動。能表達自己的基本需求,偶爾被動參與社會活動;它需要環境的廣泛支持,生活的大部分還是需要別人的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