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所有酒店、餐廳、賓館、招待所、客運倉庫、車馬店、浴場等。(以下簡稱旅館)接待旅客,不論是國營、集體、合夥、個體戶、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不論是專營還是兼營,不論是常年還是季節性的,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啟動酒店、建築、消防設備、出入口、通道等。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國家的有關規定,必須有必要的防盜安全設施。
第四條。申請開辦旅館,須經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當地公安機關簽署意見,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
在關閉、工作變動、合並、搬遷、更名等情況下。,經批準開業的旅館,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後3日內向當地縣、市公安局、治安分局備案。
第五條。經營旅館,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建立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成立治安保衛組織或指定保衛人員。
第六,酒店接待旅客必須登記。登記時,應當查驗旅客的身份證件,並按規定項目如實登記。
接待境外旅遊者住宿,還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公安機關提交住宿登記表。
對此沒有具體規定,壹般認為符合法定條件。按照法定程序,公安機關可以隨時進行檢查。公安機關查房主要有三種情況:例行檢查、接受公民舉報和特殊時期的檢查行動。
目前酒店前臺無論是單獨運營還是與酒店前臺管理系統對接,都必須配備治安管理系統。客人在前臺登記時,會被要求同時將客人信息上傳到公安管理系統。如果客人屬於重點監控對象(網上逃犯、重點人監控等。),公安管理系統會立即報警,附近公安派出所會立即派員到酒店前臺核實。核實後會根據嫌疑人的情況做出是否增加警力的決定。
遇有重大節假日或重大公務活動,警方可進行臨時抽樣檢查。雖然有抽查的可能,但壹般來說,警察是不可能在門外暴露身份的。壹般酒店客房服務人員會敲門,客人回答後會開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七條公安機關可以對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和人員進行檢查。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核發的檢查證。確需立即進行檢查的,人民警察出示工作證件後,可以進行現場檢查,但在檢查公民住宅時,應當出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具的檢查證明。女性體檢應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