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警察撤訴的相關規定
1.回避分為:主動申請回避、當事人申請回避、上級領導和機關要求回避。辦案機關和人員的主動回避被法律放在首位。法律將此視為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強調規範的義務,意在約束司法機關回避嫌疑人,確保程序正義。
2.人民警察辦案時需要回避下列情形: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本人或者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屬的公安機關決定;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上壹級公安機關決定。
第二,誰決定避開派出所?
1.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屬的公安機關決定;
2.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上壹級公安機關決定。辦案民警的回避由縣級公安分局或者區公安分局決定,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上壹級公安機關決定。
三、人民警察在辦案中什麽情況下需要回避。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本人或者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屬的公安機關決定;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上壹級公安機關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九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其回避:
(壹)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