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根據情況,經上級公安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突發事件實施現場管制。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可以依照前款規定采取必要措施強行驅散,並將拒不服從的人強行帶離現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擴展數據:
在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統壹指揮下,聯合南昌市、贛州市三級法院,以及公安、消防等10余部門100余名警力,對南昌市壹處“老賴”房產進行強制清場。
2065 438+08 10 10月24日上午,在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指揮下,南昌市、贛州市三級法院的執行人員來到被執行人郭位於南昌民營科技園的壹處兩棟房產,進行騰房清場。
被執行人郭某為江西普洛德公司董事長。2013公司向贛州銀行南昌分行借款3000多萬元。法院判決後,他壹直沒有履行還款義務。
2017法院對該公司所在房產進行強制拍賣,多次責令其清房搬出,但被執行人郭及案外人吳某某仍強行占有涉案房產。郭被捕後,吳壹直試圖抗拒法院的執行。
因為這兩棟樓都是吳轉租給他人開公司的,所以辦公樓裏人員復雜,物品很多。執法人員首先強行帶走了樓內的工作人員。之後,執行人員對各樓層寫字樓內的物品進行清點登記,並要求搬家公司對樓內物品進行強制搬離。
經過壹天的奮戰,樓內物品全部搬入倉庫,騰空工作順利完成。晚上八點半,贛州中院將房子交給了買方。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特委對江西法院“江西普洛德高科技有限公司強制清場”壹案給予充分肯定並作出批示。
65438年2月4日,周強院長批示:這是壹個具有示範意義的案例!165438+10月27日,劉桂香專委會批示:在強制清場典型案例中,江西高院和兩地中院在省委政法委的堅強領導下,弘揚司法權威,打擊失信氣焰,取得良好效果。
參考資料:
南昌政法網-周強肯定江西法院強制清場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