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小學教科書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中小學教材選用的統籌管理,並對中小學教材選用工作進行領導和監督。教材選用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保選用過程規範有序,確保選用適合本地區中小學的優質教材。
第二十七條中小學教材選用單位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教材選用單位應成立由多方代表組成的教材選用委員會,負責教材選用工作。
教材出版者、發行者,以及與選用教材有利害關系的教材編寫者,不得擔任教材選用委員會委員。
第二十八條教材選用委員會由學科組提出初選意見,提交選用委員會充分討論,決定選用結果。會議上的討論和選擇結果應記錄在案。
國家課程教材必須選自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出版的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地方課程教材必須選自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出版的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教材選用結果應當在本級教育行政部門網站上公示。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遴選工作完成後30個工作日內,將本地區教材遴選結果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選用的教材必須是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版本,不得選用擅自改變內容的教材。
教材的使用應嚴格遵循評選結果。不得以地方課程教材和校本課程教材代替國家課程教材。義務教育學校不得使用境外教材。普通高中選擇境外教材,按照國家相關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