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本條是關於用人單位因勞動者的過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這部法律既賦予了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也賦予了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以保護用人單位的用人自主權。但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濫用與勞動者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立法嚴格限制了企業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保護了勞動者的勞動權利。禁止用人單位隨意或者擅自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二、勞動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合法性原則所謂合法性,是指勞動合同的形式和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首先,勞動合同的形式要合法。比如,除了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需要以書面形式訂立,這是《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形式的要求。如果是口頭合同,雙方發生爭議時,由用人單位承擔未簽訂書面合同的法律後果;其次,勞動合同的內容要合法。2、公平原則所謂公平,是指勞動合同的內容應當公平合理,即在符合法律的前提下,公平合理地確立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公平是法律的價值選擇之壹,是社會道德的體現。3.平等自願原則包括兩個方面。壹方面,平等原則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法律地位平等,沒有上下級之分,不存在命令與服從、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另壹方面,自願原則是指勞動合同的訂立完全出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真實意願,由雙方協商達成,任何壹方不得將其意誌強加於另壹方。根據自願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4.協商壹致原則要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就勞動合同的內容達成壹致。合同是雙方合意的結果,勞動合同是合同的壹種類型,也受自由意誌合意的制約。訂立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應當認真研究合同的各項條款,充分溝通協商,解決分歧,達成協議。5.誠實信用原則是我國民法原則中的帝王條款,具有重大的理論和實踐指導意義。具體到《勞動合同法》,簡單來說,就是要誠實守信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其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安全生產條件、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信息;用人單位有權了解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信息,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這些都是誠信原則的具體要求。可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賦予了公司在特定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的絕對權利,而這些情況都是由於員工個人工作或勞動紀律出現嚴重失誤,情節嚴重,已經觸犯我國刑法,被國家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上一篇:文件整理的ISO過程下一篇:聯想是民族企業嗎?民營還是國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