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公司解散並不意味著其法人地位會立即消滅。清算期間,公司稱為清算中公司,也稱清算法人,仍保持法人地位,但公司已被剝奪從事經營活動的權利,其職能僅限於清算目的範圍。關於清算中公司的法律地位,學者們有不同的看法。第壹,虛構存在論。認為公司解散會消滅公司的法人資格,公司存在只是為了清算。公司清算期間,清算人可以被清算公司的名義代表公司參加訴訟。第二,同壹法人說。認為公司的法律地位不變,但權利能力有限,從解散事由出現到清算結束辦理註銷登記期間,公司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第三,清算法人說。認為公司主體資格會因為解散原因而消滅,導致公司財產無主。為了防止權利真空,法律以公司清算為目的,設立清算法人。清算法人獨立於原公司。該條規定采用同壹法人理論。即清算期間,公司法人地位仍然存在,但能力有限,只能從事與清算有關的業務,不能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八十六條* *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公司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賠償、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按照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比例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壹百八十八條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