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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投資規定

法律分析:目前我國沒有法律禁止境內個人直接對外投資。但在實踐中,由於監管部門沒有明確的法律程序無法操作,國內自然人在境外投資受到了諸多限制。

比如,根據相關外匯管理規則,境內個人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對其境外直接投資進行登記。國家規定需要事先取得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備案的,應當在外匯登記前辦理批準或備案手續,但目前除特殊領域外,沒有詳細的普適性規則對其進行規定。因此,中國法律允許的境內個人對外直接投資的範圍非常有限。

法律依據:《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

第四條。國家對境外投資資源開發和大額用匯項目實行審批管理。

資源開發項目是指投資海外勘探開發原油、礦山等資源的項目。此類項目中方投資3000萬美元及以上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中方投資2億美元及以上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後報國務院核準。

大型外匯項目是指在前款所列領域之外,中方投資外匯10萬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資項目。此類項目由國家發改委核準,中方投資外匯在5000萬美元及以上的,由國家發改委審核後報國務院核準。

第五條中方投資3000萬美元以下的資源開發項目和中方投資10萬美元以下的其他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等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核準,項目核準權不得下放。為及時掌握核準項目信息,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在核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項目核準文件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地方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前款所列項目的審批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中方投資3000萬美元以下的資源開發類境外投資項目和中方投資10萬美元以下的其他境外投資項目,由中央管理企業自主決定,決定後相關文件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國家發展改革委自收到上述備案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出具備案證明。

第七條在臺灣省投資的項目和在未建交國家投資的項目,不分限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或審核後報國務院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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