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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有區別嗎?

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在於簽約主體、內容、目的的不同。

1,區別主體

大學生就業協議主要用於應屆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聘用協議中沒有規定用人單位的性質,適用於任何單位,聘用協議的鑒證方是學校。

勞動合同適用於勞動者(包括應屆畢業生)與用人單位(不包括公務員、實行公務員制度和軍隊制度的機關團體和社會組織)之間,與學校完全無關。

2、內容的差異

就業協議的主要內容是畢業生自我介紹,表示願意到用人單位就業,用人單位也願意接收畢業生。學校同意推薦畢業生,列入派遣計劃。本協議不涉及任何權利和義務。

勞動合同的內容涉及許多權利,如: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勞動紀律、工作內容等方面。

4.簽署目的的不同

簽訂就業協議的目的是讓畢業生和用人單位就就業意向達成初步協議。在這個階段,雙方可以討論壹些基本條件,並就即將簽署的合同內容達成壹致。

本協議由用人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高校畢業生和用人單位三方簽字蓋章,高校不能作為第三方。

簽訂勞動合同就是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和義務,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既是壹種保障,也是壹種約束。簽訂勞動合同有助於提高雙方履行合同的自覺性。

督促雙方正確行使權利,嚴格履行義務。同時,也有利於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穩定勞動關系。

擴展數據:

除了合同的* * *特征之外,勞動合同還有如下自己獨有的特征:

1.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特定的。壹方是勞動者,即有勞動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另壹方是雇主。

即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具有勞動使用權和行為能力的用人單位。在實現勞動的過程中,雙方存在著支配與被支配、領導與服從的隸屬關系。

2.勞動合同的內容具有勞動權利和義務的統壹性和對應性。沒有只享受勞動權利不履行勞動義務的人,也沒有只履行勞動義務不享受勞動權利的人。壹方的勞動權利就是另壹方的勞動義務,反之亦然。

3.勞動合同的客體是單壹的,即勞動行為。

4.勞動合同具有承諾、補償和雙向合同的特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合同條款達成壹致,勞動合同成立。

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不能無償使用勞動力。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享有壹定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百度百科-雇傭協議

百度百科-勞動合同

人民網-提醒:就業協議不能代替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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