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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票的條件是什麽?

法律分析:

第壹,傳喚的對象是什麽?

傳喚作為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只能適用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不能適用於自訴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

根據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和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的規定,強制傳喚的適用對象有兩種:

1.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的;

2.需要根據案件情況直接傳喚。

我國刑事訴訟法和各機關的法律解釋沒有規定強制傳喚的證據條件。因此,理論上,即使執法機關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法執行,強制傳喚仍存在被合法濫用的可能。

二、刑事強制傳喚的適用條件是什麽?

適用刑事傳喚措施應當符合三個條件:

1.傳喚的對象是依照法律或者法院規定必須出庭的被告人,或者作為被告人對國家、集體或者他人造成損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2.被告或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必須經傳票傳喚;

3.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的。對於傳喚措施的適用,由合議庭或獨任審判員提出意見,報庭長批準後,填寫傳票,交司法警察直接送達被羈押人,讓其憑票出庭。如果被拘留人持票拒不出庭,司法警察可以使用設備強制其出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或傳喚的持續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24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強制傳喚等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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