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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幾天?逮捕通知

壹般在拘留後三日以內,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人的,應當在拘留後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

刑事拘留屬於偵查階段,拘留期限最長為37天。期滿後,有關機關將根據情況決定采取何種強制措施,如逮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刑事拘留後,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的,應當在拘留後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7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壹般會在三天內申請批準逮捕,然後在七天內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然後,在逮捕之前,還要求公安機關對案件進行調查。公安機關已經全面掌握犯罪事實和犯罪證據的,可以向檢察院申請逮捕當事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壹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壹百六十五條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符合本法第八十壹條、第八十二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決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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