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1次修正案之前,我國刑事責任最低年齡是14歲。對於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只有犯了法定的八大罪,才能負刑事責任。但對於未滿14周歲的人犯罪,由於沒有承擔刑事責任的能力,不能承擔刑事責任。但《刑法修正案(十壹)》的通過和生效,使我國刑事責任最低年齡降低到了12歲。但對於12歲至14歲的人,只能以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承擔刑事責任。刑事責任年齡應為犯罪時的年齡。
總結:首先,必須在12歲到14歲之間。如果是12歲以下,沒有處罰的可能。其次,只能在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的名義下;之後必須是惡劣案件,經最高檢批準後才能起訴;最後,在按照故意殺人罪法定刑量刑時,仍然可以比照18周歲以上的人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
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