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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最高生活費標準的相關法律法規

1.最高經紀費是多少?

1.法律對中介費沒有明確規定,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

2.法律依據:《民法典》第961條將居間合同定義為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所以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如果收費標準明顯超過行業標準,運營不符合行業規範,可以拒絕。

第二,居間合同的成立及費用如何約定。

判斷居間合同是否成立的標準是居間人是否促成了當事人訂立合同。如果合同雙方因居間人的居間作用達成合作協議,那麽居間合同成立。如何判斷?有兩個主要標準。

1.看委托人和相對人是否建立了合同關系;

2.看經紀人的中介活動是否促進了合同的成立,比如提供便利、降低難度、加快進度。如果居間人的居間活動完全或基本上無助於合同的成立,則不能認定為促成合同的成立。

需要說明的是,只要合同成立,合同生效與否都無關緊要。比如附條件合同成立後,因條件未履行而未生效,不應認為經紀人不能要求付款。

中介合同成立後,中介的報酬應該由誰支付?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承擔。此時,中介所需的中介費用通常包含在中介報酬中,因此中介活動的費用由中介承擔。

但是,當經紀人未促成合同訂立時,根據《民法典》第963條的規定,經紀人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必要的費用。

中介合同的收費主要看雙方合同中的約定,雙方協商達成壹致。我國《合同法》對中介機構中介費的規定: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

對經紀人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根據經紀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居間人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的,居間人的報酬由合同雙方平等承擔。

經紀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經紀人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壹條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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