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公共場所,是指公眾可以進出或者使用的場所、工作期間使用的場所以及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壹條下列公共場所的室外區域全面禁止吸煙:
(壹)托兒所、兒童福利機構、學校、活動中心、教育培訓機構等公共場所的室外區域。,其中未成年人是主要的活動群體;
(二)高等學校的室外教學區;
(三)婦幼保健機構、兒童醫院、婦產醫院的室外區域;
(4)體育健身場館的室外觀眾坐席和比賽區;
(五)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區;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吸煙的室外場所。
第十二條下列公共場所的室外區域可以設置吸煙點,吸煙點以外的區域禁止吸煙。沒有吸煙點的公共場所室外區域屬於全面禁止吸煙場所:
(壹)除婦幼保健機構、兒童醫院、婦產醫院以外的其他醫療衛生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養老機構的室外區域;
(二)兒童福利機構以外的社會福利機構的室外區域;
(三)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單位、公園、遊樂園的室外區域;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以設置吸煙點的室外場所。
第十三條室外吸煙點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符合消防安全標準;
(二)設置明顯的導向標誌;
(3)遠離通風口、人群密集區和行人必須經過的通道;
(四)在顯著位置設置醒目的吸煙危害警示標誌或圖片。
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可以規定公共活動場所禁止吸煙的臨時措施和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