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認定條件?
1.拒不執行判決罪的客體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動。
(1)人民法院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唯壹機關,其對各類案件的判決和裁定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具體形式。
(二)判決、裁定壹經生效,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和負責執行的機關、單位必須遵守。
(3)即使有不同意見,也只能按照法律的有關規定申訴,不允許抗拒執行。
(4)維護這類生效判決、裁定的權威,就是維護法律和法制的權威,維護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二、惡意轉移財產罪怎麽判
惡意轉移財產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直接責任人員以個人犯罪論處。
三、惡意轉移財產的定義:
1.因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而對債權人造成的損害;
2.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財產;
3.在執行期間,主要表現為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的財產轉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壹以轉移財產、隱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或者未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後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