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2.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客觀方面是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
4.“執行能力”是指根據查證屬實的證據,被執行人具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為義務的能力。拒不執行判決罪的客體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動。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客觀上表現為有執行能力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行為。
1.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所謂拒不履行,是指以各種手段拒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
2.執行義務人必須有執行能力和拒絕執行能力。如果沒有能力,比如義務人本人沒有執行財產,不能履行判決、裁定所規定的義務,是不可能也不可能履行,而不是拒絕履行。
3.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必須情節嚴重。情節不夠嚴重的,即使有拒不執行的行為,也不能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論處。
綜上,拒絕犯罪的量刑標準: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客觀方面是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有執行能力”,是指根據查證屬實的證據,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有履行特定行為和義務的能力。拒不執行判決罪的客體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13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有能力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