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的;
(4)軍人的其他重大過錯。
軍婚有哪些保障條款?
1.對軍婚給予特殊保護是違背基本法理的。
2.保護軍婚剝奪了部分女性的離婚自由權。如果現役軍人的配偶沒有離婚的自由,必然會使很多人在擇偶時敬而遠之,增加軍人擇偶的難度。
3.和平環境下,軍人只是壹種職業,壹方不能因為職業不同而控制另壹方的婚姻自由。
4.軍隊中男性軍人占多數,軍婚保護主要是保護男性軍人的婚姻,這實際上導致了人為的男女不平等,違背了男女平等的原則。
5.保護軍婚不符合國際慣例。
6.刑法作為公法,對軍婚有了特殊保護,量刑幅度較重。作為涉及個人感情的私法,沒有必要加強對軍婚的保護。
軍人配偶要求離婚,需要征得軍人本人同意,這是大前提。如果軍人不同意離婚,其婚姻沒有問題,應教育調解撤銷其離婚申請或判決不準離婚。調解不成,也可以在做好軍隊思想工作的前提下離婚。當然,如果軍人有以下四種情況,配偶提出離婚,國家肯定是支持的。這四種情況大概包括:重婚或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有賭博等不良嗜好;夫妻關系因軍人的嚴重過錯而破裂。可見國家的保護也是雙向的,對軍人配偶也是壹種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明知是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職權強奸軍人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