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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結算是否以審計結果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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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對於建築行業關註的“以審計結果作為建設項目竣工結算依據”的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明確答復,應當予以糾正。

什麽是“以審計結果作為建設項目竣工結算的依據”?

近年來,北京、上海、山東、江西等地區相繼出臺地方審計條例或審計監督條例,規定政府投資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應當以審計結果作為工程竣工結算的依據,並明確“以審計結果作為工程竣工結算的依據”的出發點是保護國有資產不受損失,監督財政資金的合理使用。

為什麽會遭到業界的反對?

審計結果作為建設工程竣工結算依據的規定出臺後,廣大建築企業反響強烈,要求取消這壹規定。因為:

1,損害了自願、公平、公正的市場交易原則,嚴重損害了施工企業的合法權益。

2.壹些政府投資建設單位以等待審計結果為由,拖延工程結算時間,進而拖延工程款支付,使施工企業難以承受,直接影響材料、設備供應商和勞務企業的結算和支付。

3.通過地方立法,將第三方做出的審計結果作為平等主體之間簽訂的民事合同的價格結算依據,實際上是用行政定價代替了市場定價。

4.審計機關與被審計單位之間是行政監督關系,審計機關沒有對具體交易定價的權力。

事件結果:應該改正!

近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回復中國建築業協會《關於以審計結果作為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結算依據的地方性法規有關條款的審查建議的復函》指出,地方性法規中直接以審計結果作為竣工結算依據並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或在合同中約定的規定,限制了民事權利,超越了地方立法的權限,應予糾正。此外,法律委員會已將研究意見印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目前,有關地方人大常委會正在清理和糾正地方性法規中的有關規定。

事件

2013年,中建聯聯合26個地方建築業協會及相關行業建設協會,兩次向全國人大常委會申請對規定“以審計結果作為工程竣工結算依據”的地方性法規進行立法審查,建議予以撤銷。

2065438+2005年5月,中建協再次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提交申請,進壹步說明該地方性法規給建築企業造成的經濟損失,引起法工委的關註。

2月22日,法工委發布《關於地方性法規中有關以審計結果作為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結算依據的相關規定的研究意見》,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對制定或批準的與審計有關的地方性法規進行自查,對有關規定進行清理糾正。

6月5日,法制委回復了《關於以審計結果作為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結算依據的地方性法規中提出的審查建議的批復》。批復指出,經充分調研和征求意見,認為地方性法規中直接以審計結果作為竣工結算依據、審計結果應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或在合同中約定的規定,限制了民事權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權限,應予糾正。

目前,全國各地都已完成這項工作,清理修訂有關規定的工作也正在進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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