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築工程施工質量統壹驗收標準(GB50300-2013)
2.建築裝飾工程質量驗收規範(GB50210-2001)
3.建築工程施工質量評定標準GB/T50375-2006
4.《建築地面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 GB50209-2010)
5.《綜合布線工程驗收規範》(GB50312-2007)
6.建築瓷磚粘結強度檢驗標準JGJG110-2008
7.《智能建築工程質量驗收規範》(GB50339-2013)
8.《智能建築工程施工規範》(GB50606-2010)
9.《建築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303-2002)
10,《建築電氣照明裝置施工及驗收規範》(GB50617-2010)
11,《建築給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42-2002)
12,《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GB502688-2008)
13,給水排水構築物施工及驗收規範(GB50141-2008)
14,《建築內部裝修防火施工及驗收規範》(GB50354-2005)
15,鋼結構工程施工規範GB50755-2012
16,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05-2001)
17,《砌體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03-2011)
18,《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04-2015)
19,《建築結構加固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550-2010)
20.屋面工程質量驗收規範(GB50207-2012)
建築裝飾相關的驗收規範和標準很多。除了《建築工程施工質量統壹驗收標準》GB50300-2013和《建築裝飾工程驗收標準》GB50210-2001這兩個基本的國家標準外,很多建築工程都有自己頒布的國家規範和標準。
法律依據:《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
第十條建設單位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前,擅自使用備案機關已決定重新組織竣工驗收的項目的,由備案機關責令停止使用,並處以該項目合同價款2%至4%的罰款。
第十壹條建設單位使用虛假文件進行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工程竣工驗收無效,由備案機關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並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備案機關決定對已竣工驗收並責令停止使用的項目進行重新組織,建設單位在備案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設單位擅自繼續使用,給用戶造成損失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