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開發商可以先收房嗎?
不用擔心開發商交房,也不用擔心壹旦收房就可以不再追究開發商。因為:
1.收房和追究開發商交房責任之間沒有確定的先後順序,也沒有法律規定收房後不能追究開發商違約責任;
2.在開發商已經交房,沒有免責的情況下,是否以及何時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完全是開發商的權利;
3.除非購房人明確放棄,否則收房本身並不意味著購房人放棄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當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是有限制的,購房者應當在開發商實際交房之日起兩年內主張權利。
購房者不能在收房前簽署《住宅鑰匙收條》,領取住宅鑰匙,辦理入住手續。因為法律?翻鑰匙?即使房屋交付使用。因此,在收到住宅鑰匙後,驗房發現問題,開發商只承擔保證房屋質量的責任,沒有交房的壓力。
第二,如何補償開發商的交付?
出賣人交房壹般有兩種情況:壹種是合同約定的入住日期到來時,出賣人未完成工作,通知買受人入住;壹種是房屋未實際竣工,不符合入住條件。為了按照合同日期入住,賣方還通知買方入住。
壹般來說,這種情況下,直接約定交付期間的違約金就可以了。但為了防止第二種情況,買賣雙方對入住條件產生糾紛,賣方拖延解決,買方未能按時入住,導致糾紛增多。因此,買賣雙方應明確約定:
1.出賣人將房屋交付給買受人後通知買受人入住時,應當符合雙方約定的基本入住條件。首先,出賣人應當向買受人交付市政建設工程質量合格證、房屋質量和房屋使用說明書;其次,如果賣方承諾供水、供電、供氣,都要開通,提供的房屋裝修標準也要符合合同規定的標準;否則視為未達到入住條件,入住日期按照雙方約定的壹定期限順延,在此期間出賣人應達到入住條件;否則視為違約,出賣人交付房屋;
2.出賣人的行為已構成交房的,每日以房價款的壹定比例(如萬分之三)作為違約金,直至出賣人實際交房日。如果時間超過壹定期限(比如3?6個月),買受人有權,出賣人向買受人返還房款本息並雙倍返還定金支付期間違約金。
需要從法律方面進行嚴格的判斷,而不是購房者認為的那樣。但如果確定開發商確實交房,此時就需要對購房者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情況嚴重的,買受人可以要求退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