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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在庭審中需要註意哪些事項?

原告在庭審陳述中需要註意的事項包括:

1,必須實事求是地反映事情的真相,不能隱瞞或歪曲事實;

2、要圍繞訴訟請求陳述事實,既要反映案件全貌,又要突出重點。

原告陳述是宣讀起訴書,起訴書已經包括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起訴理由(法律依據),即起訴書的內容。原告有起訴書中未提及的事實和理由的,可以在陳述時補充說明。

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壹般遵循以下程序:

1,聽力。審判長應當核對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第三人,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並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主要是當事人陳述和證人作證,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現場筆錄、鑒定結論和勘驗筆錄;

3、法庭辯論,是指合議庭組成人員,就案件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闡明自己的觀點,反駁對方的訴訟請求,進行辯論的訴訟活動;

4.合議庭進行了評議。法庭辯論結束後,合議庭休庭,全體成員對本案進行了評議。評議不公開,少數服從多數;

5.宣讀判決書。合議庭評議後,審判長應當宣布繼續,並宣讀判決書。不能當庭宣判的,審判長應當另行宣布宣判日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四十壹條法庭調查應當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a)各方的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和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證人的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鑒定意見;

(五)閱讀勘驗筆錄。第壹百四十二條當事人可以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證據。

經法庭許可,當事人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和勘驗人提問。

當事人要求重新調查、鑒定、檢驗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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