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稅[2006]5號文及營業稅增稅政策中的稅收規定,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稅務處理如下。(壹)所得稅1。出售資產根據財稅[2006]5號文的規定,發起人轉讓信貸資產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政策計算繳納,發生的損失可以按照企業所得稅政策扣除。發起機構贖回或置換轉讓的信貸資產,應按照現行企業所得稅政策和資產轉讓、受讓規定辦理。2.還本付息根據財稅[2006]5號文件的規定,取得當年分配給資產支持證券機構投資者的信托項目收益部分,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受托機構取得當年未分配給機構投資者的部分後,應當按照信托環節的企業所得稅政策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信托環節已納稅的信托項目收入再分配給機構投資者時,對機構投資者按照現行企業所得稅政策和有關取得稅後收入的規定處理。在實際操作中,基本按照上述規定操作,但對於年末未分配的信托權益,由信托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做法並未被投資者廣泛接受。(二)增值稅1。資產出售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基礎資產的轉讓屬於未來收益權的轉讓。從財稅[2065 438+06]36號來看,這種未來收益權的轉讓不屬於增值稅的範圍。2.證券的發行根據財稅[2016]140號文的規定,資產支持證券涉及的增值稅由資產管理產品管理人繳納。例如,資產管理產品管理人運作資產管理計劃時,從基礎資產轉讓方取得的基礎資產運作收益,應當由資產管理產品管理人支付。3.還本付息根據財稅[2006]5號文件的規定,受托機構從其委托的信貸資產信托項目取得的貸款利息收入,全額征收營業稅。在實踐中,項目收入容易造成營業稅的重復征稅問題。需要註意的是,營改增後,受托機構從其委托的信貸資產信托項目中取得的貸款利息收入,需要繳納增值稅。(三)印花稅1。出售資產根據財稅[2006]5號文規定,發起機構將信貸資產委托給受托機構時,雙方簽訂的信托合同暫不征收印花稅。發起機構和受托機構為信貸資產證券化專門設立的資金賬簿暫免征收印花稅。需要註意的是,資產轉讓過程中簽訂的基礎資產轉讓合同,需要發行人和特設機構雙方按照《印花稅暫行條例》繳納印花稅。2.證券的發行根據財稅[2006]5號文規定,在信貸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發起人、受托人與資金托管機構、證券登記托管機構等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簽訂的其他應稅合同,暫免征收發起人、受托人應繳納的印花稅。受托機構銷售信貸資產支持證券暫免征收印花稅。二是投資者企業所得稅的稅務處理,根據財稅[2006]5號文件規定,機構投資者買賣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取得的差價收入,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政策計算繳納,買賣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發生的損失,可按照企業所得稅政策扣除。在增值稅層面,根據財稅[2016]36號和140號的規定,投資者持有的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轉讓屬於金融商品轉讓的應稅範圍,需要繳納增值稅。在印花稅層面,根據財稅[2006]5號文的規定,投資者買賣信貸資產支持證券暫免征收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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