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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利益的條件是什麽?

保險利益的構成要件:保險利益必須是法益;保險利益必須具有經濟價值,才能使計算基本合理;保險利益必須是可確定和可實現的。

《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時,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應當對保險事故發生時的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生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相關利益為標的的保險。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人身受保險合同保護,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被保險人。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法律認可的利益。

保險利益,又稱“可保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利益。如果保險標的是安全的,被保險人將繼續享受原有的利益;如果保險標的不安全或損壞,被保險人將受到損害。

例如,海運中的貨主將受益於貨物安全或及時到達目的地;如果貨物在運輸過程中損壞、丟失或延誤,他們將遭受損失。因此,貨主對這批貨物有保險利益。具有保險利益是保險合同成立的重要原則之壹。保險利益可以是真實利益,也可以是預期利益。運用保險利益原則可以防止保險變成賭博和道德風險。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能因保險標的的損壞(或損失)或責任的發生而遭受經濟損失;受益於保險標的的安全或免責。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上述經濟利益的,具有保險利益。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沒有這種經濟利益,保險標的就沒有保險利益。

具體而言,財產保險合同中的保險利益,是指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因保險事故的發生而遭受損失或者因保險事故未發生而免受損失的利益;人身保險合同中的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因被保險人殘疾或者死亡而遭受經濟損失的被保險人所享有的利益,或者對被保險人健康或者生命延續所享有的利益;責任保險中的保險利益是指被保險人與民事侵權責任之間的壹種利益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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