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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勞動仲裁裁決的部分事項提起訴訟,未立案的裁決過了起訴期後生效嗎?可以申請嗎?

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提前提起民事訴訟的,裁決不發生效力。勞動爭議的仲裁裁決是壹個整體。當事人不服其中部分事項,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裁決書不發生法律效力,無異議的部分不發生法律效力,不能先予執行。

法律分析

不生效,因為法院受理民事案件主要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立案條件。首先妳要寫壹份起訴狀,提交到法院的立案庭。立案庭的法官會在七天內通知妳是否立案。也可以選擇口頭或者書面起訴。立案法院根據本院是否有管轄權作出決定,並在立案後7日內預收案件受理費,2日內移交原審法院。然後,就是審判程序。起訴書是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書面依據。投訴內容:當事人的自然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國籍。職業,工作單位,居住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這部分體現了雙方的身份,使原、被告具體化。該主張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是起訴書的主要內容。原告應當在起訴狀中寫明具體的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包括法律關系事實、爭議事實、提出訴訟請求的理由等。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住所,案件事實是否存在,需要證據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壹條: (壹)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三)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四)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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