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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和無效的公式

1.就法律效力而言:

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在被撤銷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無效的民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效力。

2.從撤銷條件來看:

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撤銷應由撤銷權人行使;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效力因撤銷而消滅。無效民事行為的無效,任何人都可以提出。

3.從法律撤銷方面看:

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權利人有選擇行使權利的權利,當事人可以通過表示承認的方式撤銷其行為或者消滅撤銷權。無效的法律行為不能撤銷。

4.從時間限制來看:

對於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其撤銷權的行使是有期限的。無效民事行為沒有這種限制。

根據《民法通則》第61條的規定,被確認無效和被撤銷的民事行為的效力如下:

1.如果這種行為規定的義務尚未履行,就沒有必要再履行。因為他們根本無法讓義務人承擔義務。

2.如果這種行為規定的義務正在履行,則應中止履行。對於已經執行的部分,應按以下原則處理:

(1)返還財產。給付財物的,收受財物的壹方應當將財物返還對方。這是因為,自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後,取得財產的壹方繼續占有該財產,並失去了該財產。

法律依據:因此,有義務將財產返還給相對人。

如果只有壹方取得了財產,則該方有義務返還財產;如果雙方在平等的基礎上獲得了財產,那麽雙方應將財產返還給對方。財產已不存在且無法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2)賠償損失。民事行為無效,給對方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還應當賠償損失。如果損失是由壹方的過錯造成的,只由過錯方賠償;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責任。

3.收回財產。這應該是公法責任。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的,應當追回已經取得或者同意取得的財物,分別返還國家、集體,或者返還第三人。需要註意的是,不僅要追回雙方取得的財物,還要追回雙方約定的財物。

4.爭端解決條款的有效性。雙方的民事行為無效後,行為中解決雙方爭議的意思表示可以獨立生效,但不因為行為無效或被撤銷而生效。《合同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合同的無效、解除或者終止,不影響合同中關於爭議解決方式的獨立條款的效力。

無效合同是指因違反法律法規的要求,不發生法律效力,不受國家承認和保護的合同。被撤銷的合同是指已經生效,因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意思表示不真實而被有權撤銷的合同。壹般可以撤銷無效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四十八條壹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壹百四十九條第三人欺詐,致使壹方當事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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