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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簽訂履約期限不超過幾年的政府購買服務合同。

可以簽訂履約期限不超過1年的政府購買服務合同。在政府購買服務合同履約期限壹般不超過1年預算保障的前提下,采購內容相對固定、連續性強、資金來源穩定、價格變化小的政府購買服務合同,可簽訂履約期限不超過3年的政府購買服務合同。

政府采購壹般有以下流程:

1.單位提出采購計劃,報市財政局業務主管部門進行預算審核;

2.財政局業務部門審批采購計劃,並轉采購辦;

3 .采購辦根據政府采購系統批復匯總采購計劃,壹般貨物采購由政府采購中心采購,特殊貨物采購可委托單位采購;

4.政府采購中心制作標書,送采購單位確認;

5.政府采購中心發布招標公告或邀請,發售招標文件,組織招標,主持開標;

6.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選擇預中標供應商。經采購單位確認後,決定中標供應商;

7.中標供應商與采購單位簽訂合同;

8.中標供應商履行合同後,經采購辦和采購單位驗收(對技術要求高的采購項目,應有專家參與驗收),采購單位將合同原件、供貨發票和采購單位驗收貨物意見表送采購中心辦理付款手續;

9.政府采購中心完成手續後送采購辦,作為向供應商支付貨款的依據;

10.采購單位進入固定資產賬戶;

11.招標活動結束後,采購部門應建立檔案,包括各供應商的標前信息、評標結果、公布的合法證明、公證信息、招標方案等。

政府購買的服務包括政府向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和政府履行職責所需的輔助服務。下列項目不得納入政府購買服務範圍:

不屬於政府職責範圍的服務;

(二)應當由政府直接履行的事項;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貨物和工程的政府采購,以及打包工程和服務的項目;

(4)融資行為;

(五)購買主體人員的招聘、聘用,以勞務派遣方式用工,設置公益性崗位;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不得作為政府購買服務內容的其他事項。政府購買服務指導目錄實行中央和省級管理。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分別制定本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目錄,各部門在本級指導目錄範圍內編制政府購買服務指導目錄。

法律依據:

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

政府購買服務合同的履行期限壹般不超過1年;在預算有保障的前提下,對購買內容相對固定、連續性強、資金來源穩定、價格變化小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可簽訂履約期限不超過3年的政府購買服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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