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殼公司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1.從未任命過任何董事。
2.公章、股票證書等法律要求的文件已經完成。
3.從沒開始做生意。因此,買家只要提供所需文件就可以立即使用,無需擔心隱藏的風險。
空殼公司的申請在大多數國家或地區非常普遍,如新加坡、英國、開曼群島等,大多數情況下沒有風險。通常壹個現成的公司在出售前不會任命任何董事,公司無權開展業務,所以不會有潛在的風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權利,不得濫用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和股東的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壹條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的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