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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小劉父親與達成口頭協議,同意將自己的房子以654.38+0.9萬元的價格賣給,由支付劉父親2萬元定金。此後不久,村民趙也看中了劉家的房子,願意以20萬元成交。
小劉壹時沒有好主意,就把自己的困惑發布在政工網上,請大家幫忙解答。圍繞此事,官兵們展開了熱烈的討論。少數同誌認為,劉福與陳某僅達成口頭協議,未簽訂書面房屋買賣合同,可以解除協議;更有官兵認為,向劉父支付首付款後,雙方存在買賣合同關系,劉父違約應承擔賠償責任。
這件事引起了鄺銀森的註意。他分析,壹些官兵和家屬對口頭協議存在誤解,如果不能澄清,可能會引發更多類似糾紛。鄺銀森組織總結了官兵們的發言,給他們上了壹堂法紀教育課。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口頭協議也具有法律效力,小劉父親應當履行與陳某達成的口頭協議。”在法紀教育課上,鄺銀森對照法律條文逐壹分析了官兵的看法,讓大家豁然開朗。
“爸爸,根據法律,如果妳接受了陳某的押金,妳就應該履行協議,否則妳要給陳某雙倍的押金賠償……”法制教育課壹結束,小劉馬上給爸爸打電話。
劉福意識到自己的想法不符合法律,於是向陳某道歉,並積極履行之前達成的口頭協議。同時,支隊政治部發函給當地司法所,請他們調解。經過協商,陳某最終放棄起訴的想法,同意按原口頭協議履行協議,雙方再次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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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 * *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訂立。
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第壹百壹十五條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壹方應當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作為價款或者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