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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審限審批表必須放在主卷還是放在副卷?

壹是民事、行政、賠償、執行案件立案。

1.文件封面;

2.卷內的內容;

3.案件登記表(二審案件登記表、申請再審案件登記表、申訴案件登記表、抗訴案件登記表、發回重審案件登記表、賠償委員會決定案件登記表、執行申訴案件登記表、執行復議案件登記表,可納入NPC人大代表關註案件材料正卷);

4.初始來訪者或隨訪來訪者登記表;

5.訴訟材料收集清單及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

6.原審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壹審、二審、上訴等。,按時間順序);

7.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

8.收取法律費用的程序;

9 .申訴、抗訴、再審申請書、執行監督申請書、執行異議復議申請書、案件移送函等表明案源的材料;

10.回復;

11.量調整函和量交付函;

12.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和授權委托書:

(1)上訴人和再審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和授權委托書;

(二)被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的身份證明和授權委托書;

13.訴前保全和財產保全材料;

14.調查、訊問筆錄、調查取證材料;

15.當事人提供的證據:

(1)上訴人、申請再審人證據材料;

(二)被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的證據;

(3)其他來源的證據;

16.司法鑒定材料;

17.傳票;

18.聽證通知、公告、庭審筆錄和聽證筆錄;

19.代理人;

20.延長審期和扣除審限的審批表(此項如不考慮公開,可放在補充卷的相關位置);

21.撤訴和撤回執行異議復議申請;

22.調解筆錄、調解協議和和解協議的執行情況;

本院法律文書原件23份(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判決書、司法建議書等法律文書原件);

24.判決公告、判決筆錄、判決委托書;

25.物證處理材料;

26.妨礙訴訟的強制措施材料;

27.民事和行政強制執行材料;

28.委托書;

29.服務收據;

30.回函;

31.黨政機關、行業協會、商會、社會公益團體和依法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受人民法院委托或者許可,按照工作程序對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利益的案件提出參考意見及其他相關材料;

32.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的批示、信函、記錄等書面材料(備案時應註明上述記錄的其他相關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33.準備形式;

34.證據袋;

35.卷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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