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快遞企業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快件丟失或者損毀的。
2.快遞公司沒有明確告知消費者相關保險規則。
符合上述情形之壹的,寄件人可以按照貨物原價向快遞公司索賠(違約責任)。比如快遞員在投遞快遞時沒有核實收件人身份,導致快遞員被冒名。法院通常認定快遞公司未盡到審慎審查義務,承擔違約責任。
綜上所述,快遞員的損失由快遞公司負責。快遞服務公司應當對投遞過程中的損壞進行賠償。具體賠償標準可以根據快遞背面說明,未保價商品壹般是賠償運費的三五倍。
法律依據:
郵政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
第四十七條
郵政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賠償給據郵件的損失:
(壹)保價給據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壞的,按照保價金額賠償;部分損壞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保價金額與郵件總價值的比例賠償郵件的實際損失。
(二)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不超過收費的三倍;掛號信丟失或損壞的,按收費的三倍賠償。
郵政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的告示和向用戶提供的郵件收據中,以能夠引起用戶註意的方式載明前款規定。
郵政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給據郵件損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的,無權援引本條第壹款的規定限制其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
因下列原因之壹造成給據郵件丟失的,郵政企業不承擔責任:
(壹)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保價郵件損失的除外;
(二)所寄物品的自然屬性或者合理損耗;
(3)發送方和接收方的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