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員工曠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要看公司規章制度的規定;
2、如何認定曠工,曠工幾乎被所有企業認為是嚴重違紀,並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許多企業將曠工超過幾天確定為嚴重違規行為之壹。
無故曠工可按以下方式處理:
1.曠工7天的員工可以被辭退。員工無故曠工,可以按照用人單位的用工規定解決;
2.員工曠工1到3天,扣2天基本工資;
3.員工無故曠工超過3天,且在7天內終止聘用關系或解除勞動合同的;
4.員工無故曠工超過7天的,直接辭退,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如何處理員工的曠工,就像咨詢問題出現的情況,如果員工無故曠工,用人單位將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因為員工連續幾天曠工構成嚴重違紀。如果員工不服企業的處罰,發生勞動爭議,如果員工不認可企業提供的沒有員工簽名的考勤記錄和自己的曠工,企業很可能承擔敗訴的風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完成工作交接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