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勞動合同法》沒有明確規定連續曠工幾天即解除勞動合同。連續曠工幾天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通常出現在企業的規章制度中。企業的規章制度必須經過合理合法的流程(包括宣傳和培訓)。如果企業的規章制度明確、合理、合法,企業員工確實有違反相關制度的行為,可以依據制度解除勞動合同,否則解除勞動合同將被視為違法。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特別說明:用人單位必須提供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明;(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特別說明:用人單位必須證明規章制度公布,勞動者嚴重違紀;(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特別說明:是刑事責任,不包括行政拘留和勞動教養。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因病或者因工負傷終止:勞動者患病或者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其支付每滿壹年相當於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支付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於那些患有嚴重疾病和絕癥的人,醫療補貼也應該增加。重疾增幅不低於醫療補助的50%,絕癥增幅不低於醫療補助的100%。特別說明: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必須提前30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在本單位工作每滿壹年相當於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長不超過十二個月。特別說明: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必須提前30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首先要對勞動者進行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和工作時間每滿壹年支付相當於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特別說明: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必須提前30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當工作場所發生重大調整時,可以適用這壹規定。
上一篇:具有法律效力的公文下一篇:老人去世後如何繼承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