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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坡治理措施

當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加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發布本級警報,決定並宣布有關區域進入預警期, 同時向上壹級人民政府報告,必要時向當地駐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鄰近或者有關地區的人民政府報告。 因此,預警信息應由當地政府以正式形式明確發布,各部門應根據當地政府發布的預警級別采取相應措施。4.建立聯動機制。山體滑坡的防災救災工作涉及監測、預警、處置、救災等多個方面,需要各單位、各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只有在當地政府的統壹領導下,各相關單位通力合作,主動作為,積極應對,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或減少山體滑坡造成的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第四十八條突發事件發生後,履行統壹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根據突發事件的性質、特點和危害程度,動員應急救援隊伍和社會力量,依照本章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采取應急措施。

第四十九條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履行統壹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壹項或者多項應急措施: (壹)組織搶救和救治災民,疏散、撤離和妥善安置受威脅人員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2)迅速控制危險源,標記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施交通管制等控制措施;(3)立即修復受損的交通、通訊、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向受威脅人員提供住所和生活用品,落實醫療救護、衛生防疫等保障措施;(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相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相關場所,暫停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人群活動或者生產經營活動,采取其他防護措施;(五)啟用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財政儲備資金和應急救災物資,必要時調用其他急需的物資、設備、設施和工具;(六)組織公民參與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專長的人員提供服務;(七)保證食品、飲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應;(八)嚴厲查處囤積居奇、哄擡價格、制售假冒偽劣產品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九)依法嚴懲哄搶財物、擾亂應急處置工作、維護社會秩序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次生和衍生事件的發生。

第五十條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後,組織處置工作的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事件的性質、特點,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和公安機關采取下列壹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 (壹)強行隔離使用器械對抗或者以暴力方式參與沖突的當事人,妥善解決現場糾紛和爭議,控制事態發展;(二)控制特定區域內的建築物、車輛、設備、設施和燃料、燃氣、電力、水的供應;(三)封鎖相關場所和道路,檢查現場人員的身份證件,限制在相關公共場所的活動;(四)加強易受攻擊的核心機關和單位的安全保衛,在國家機關、軍事機關、國家通訊社、廣播電臺、電視臺、外國駐華使領館等單位附近設置臨時警戒線;(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必要措施。發生嚴重危害公共秩序的事件時,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依法出警,並根據現場情況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盡快恢復社會秩序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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