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明確,工資是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或者國家規定,通過勞動獲得的報酬。礦工作為勞動者,有權獲得根據其工作量和工作時間計算的合理工資。如果礦工在某壹天正常上班,完成了工作任務,用人單位無權單方面扣除其三天工資。
其次,如果礦工因違反工作紀律或規定而需要扣除工資,那麽這種扣除應遵循合法、公正和合理的原則。用人單位應當與礦工協商,明確克扣工資的原因、標準和程序,確保克扣的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此外,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勞動者的權益和關於工資支付的條款。比如《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這意味著用人單位必須按照約定或者法律規定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隨意克扣。
綜上,礦工壹天扣三天工資是違法的。用人單位克扣勞動者工資必須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確保克扣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如果礦工認為自己的工資被無理克扣,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尋求法律援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50條規定: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16條規定:
因勞動者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賠償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的富余工資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