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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如何補償礦山關閉?

法律分析:對於已經取得采礦許可證的企業,賠償金額應以其實際投入的損失確定。這裏的實際投入損失壹般包括廠房建設、機器設備投入、土地平整等。,而企業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不包括在內。

法律依據:《行政許可法》第八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行政機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關於審理行政許可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明確規定,“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規範性文件沒有規定變更或者撤銷行政許可的賠償標準的,賠償數額壹般應當在實際損失範圍內確定;

行政許可屬於《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情形的,補償金額壹般按照實際投資損失確定。“因為礦山企業屬於《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的情形:“(二)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公共資源的配置和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三條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批準登記,頒發采礦許可證: (壹)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礦產資源;(二)領海及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礦產資源;(三)外商投資開采的礦產資源;(四)本辦法附錄所列的礦產資源。開采石油、天然氣礦產,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審批後,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登記,頒發采礦許可證。開采下列礦產資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批準登記,頒發采礦許可證: (壹)礦產儲量超過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規模的礦產資源;(二)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登記的礦產資源。開采本條第壹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礦產資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的部門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管理辦法批準登記,頒發采礦許可證。礦區範圍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所涉及行政區域的* * *由上壹級登記機關核準登記,頒發采礦許可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質礦產管理部門審批發證後,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管理部門備案。第四條采礦權申請人提出采礦權申請前,應當根據批準的地質勘查儲量報告,向登記機關申請劃定礦區範圍。需要申請開辦礦山企業的,應當按照劃定的礦區範圍和國家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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