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外資金是指按照國家財政制度和財務制度的規定,未納入國家預算,由地方部門和企事業單位自收自支的資金。它是國家預算資金的必要補充,具有分散性、自主性和專用性的特點。預算外資金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為履行或代行政府職能,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章,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納入國家預算管理的各類財政資金。財政部:“從2011 1 1起,將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收入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預算外資金的基本特征是:
(1)憑借國家賦予的權利或國家聲譽取得的;(2)經規定程序(包括國家授予地方政府和稅務機關的審批權限)批準後方可征收;(3)單位收取的收入不能記入單位科目(業務收入),必須按規定上繳財政專戶;(4)由財政專戶撥回單位的財政資金,單位可按規定記作業務收入;(五)單位預算外資金的使用必須編制收支計劃,按規定程序經批準後實施;(6)單位預算外資金的收支必須納入綜合財務計劃管理。過去,預算外資金的性質是資金的使用權和所有權屬於單位。根據決定精神,預算外資金的性質發生了根本變化,打破了過去“兩權不變”的管理模式。重新界定了預算外資金的三權關系,即所有權屬於國家,監管權屬於政府,管理權屬於財政。從“兩權不變”到“還錢還權”,是預算外資金性質的重大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