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2。當事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調解。二十四、其他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損害賠償項目有哪些?經調解,雙方就賠償金額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雙方都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後壹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3、不願協商或協商不成的,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發生醫療事故,患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無論是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還是醫療事故賠償行政調解,都不是解決醫療糾紛的必經程序。當事人可以不經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或行政調解,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醫患雙方自行協商達成的醫療糾紛解決協議,或者在行政機關主持下達成的協議、調解協議,沒有無效合同或者可撤銷合同的,依法有效。如果受害方事後以賠償金額過低為由提起訴訟,法院壹般不予支持;在某些情況下,法院會以違反公平原則的方式確認和解協議無效(是否違反公平原則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實際上是有風險的)。患者簽訂醫療糾紛和解協議壹定要慎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03]20號,非醫療事故的其他醫療損害賠償適用綜合賠償原則。***12補償項目= 1。醫藥費+2。失去的時間+3。住院夥食補助+4。護理費+5。傷殘賠償金+6。殘疾輔助器具費用+7。喪葬費+8。依賴生活費+9。交通費+10。
相比較而言,最高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確定的賠償標準普遍高於醫療事故損害賠償,對賠償項目的規定更加合理,更有利於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