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和被被告屬於不同的法律範疇,所以所指的對象不同。被告屬於民事、經濟或者行政訴訟的範疇,也就是說民事被訴。經濟或行政訴訟的當事人是對稱的原告。被告人屬於刑事訴訟的範疇,是指被指控實施犯罪行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告與被被告在訴訟中的法律地位不同。在民事、經濟或行政訴訟中,被告和原告具有平等的訴訟地位。至於刑事訴訟中的被告人,對其提起訴訟的是國家檢察機關(公訴人)或自訴人。被告在訴訟中始終處於被指控和被審判的地位,無權反訴。被告與被被告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如果原告起訴的事實成立,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那麽被告的行為屬於壹般違法行為或違約行為,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或行政責任。對於被告人,如果檢方指控的事實成立,被告人的行為不是壹般的違法行為,而是犯罪行為,應當依照刑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壹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被告的相關權利
辯護是刑事被告人的壹項基本權利。作為壹項權利,刑事被告人可以為自己辯護,並有權聘請辯護人為其辯護。
刑事辯護律師認為,隨著辯護人參與刑事訴訟範圍的擴大,其在刑事訴訟中的作用日益突出。辯護人不僅可以在刑事審判中為刑事被告人辯護,還可以在起訴階段乃至偵查階段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辯護人參與刑事訴訟範圍的不斷擴大,壹度被認為是1996修改取得“裏程碑式”進展的重要原因。辯護人參與刑事訴訟範圍的擴大,對於強化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的作用,保障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積極意義。
但是,辯護人參與刑事訴訟的擴大並不能完全解釋近代以來刑事辯護制度的發展變化,因為除了參與的擴大之外,刑事辯護人責任的變化也是辯護制度不可忽視的重要發展。在傳統的辯護理論和實踐中,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這種解釋,刑事辯護在性質上只是實體性的,即它只是壹種針對與犯罪實體有關的問題的反駁和辯護活動。無論是提出證明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材料,還是提出意見,刑事辯護都只是圍繞犯罪實體的法律問題進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