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設合同是壹種特殊的合同形式,除具有合同的壹般法律特征外,還具有以下特征:
合同的標的是基本建設工程,包括建築和安裝工程以及相關的勘探和設計工作。基本建設主要是指固定資產的再生產,包括擴大再生產和壹些簡單再生產,如工業、礦產、交通、水利、文教、衛生、住宅等固定資產的新建、改建或擴建。
在社會主義國家,是計劃契約。社會主義國民經濟有計劃、按比例發展的規律,要求基本建設也必須有計劃地進行。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18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計劃任務書等文件簽訂”。
法律依據:《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發放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或者超越法定權限發放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在辦理行政許可、監督檢查工作中,玩忽職守,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四)不依法履行監管職責或者監管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許可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當事人可以依法要求賠償。
第二十八條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從事勞務派遣業務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第壹款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關於勞務派遣的規定,由許可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每人五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吊銷其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