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核載0.75噸(含)以下貨運機動車取消日高峰限行,24小時可通行。
2.核載3噸(含)以下、0.75噸以上的貨運機動車,23時至次日7時在主城區通行,調整為24小時通行,暫不可申請通行。
3、核載3噸以上的貨運車輛按照原規定通行,確需白天在市區道路緊急運輸上述物資的。辦理臨時通行證,按指定路線行駛。
不受這些措施限制的機動車輛是:
1,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
2、公交* * *電動車、省際長途客運車輛和公交車、出租車、小型客車、郵政專用車、持有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旅遊客車營運證的車輛、經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的單位客車、校車。
3、車身噴塗統壹標誌並執行公務的行政執法車輛和清障專用車輛。
4、環衛、園林、道路維修的專用車輛,殯儀館的殯儀車輛。
5、懸掛“使”字頭號牌的車輛和經批準臨時入境的車輛。
6.純電動乘用車(以可充電電池為唯壹動力源、由電動機驅動的乘用車)。
車輛限制的好處:
1,壹定程度上減少了路上的車,稍微緩解了擁擠的交通。
2.顯然,限行政策的出臺確實在短時間內降低了整體尾氣排放,改善了空氣質量,改善了環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道路安全法》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如遇大型群眾性活動、大型施工等。,需要采取限制交通措施,或者作出與公共道路交通活動直接相關的決定,應當事先向社會公布。
第八十九條
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上路行駛的,處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第壹百零九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壹)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按日加收罰款數額3%的罰款;
(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