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另壹家公司在與莊某簽訂勞動合同或建立事實勞動關系時,應註意核對莊某的相關信息。這家公司沒有仔細核實是否存在過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91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未與其他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即莊與用人單位共同賠償原用人單位損失。
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解除與莊的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4.《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指出,競業禁止違約金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禁止期間,每月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莊尚未解除勞動合同,即未達到要求莊支付競業限制違約金的條件。用人單位可以要求莊某賠償因莊某的行為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