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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關於解雇55歲以上員工的規定

年滿55周歲的員工,可以按規定辭退。

即使是年滿55周歲的員工,如果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仍然可以按照規定予以辭退。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8.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對被辭退的員工進行補償:

1.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

2、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

3、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4.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

5.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不能無故隨意辭退勞動者,否則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所以,如果他們在現實生活中遇到類似的情況,應該知道如何處理,不能是雇主說什麽就是什麽。如果他們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他們應該通過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過失解除),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以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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