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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對辭職有哪些規定?

勞動法規定員工辭職:

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合同;試用期提前三十日或三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違法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勞動者違反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當賠償損失。

辭職即辭職,是勞動者提出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的行為。

雇主有某些權利要求賠償損失:

賠償範圍:勞動者違反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當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用人單位為招用、聘用人員支付的費用;用人單位為此支付的培訓費用,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按約定辦理;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補償費用。

如有爭議,應及時提交勞動仲裁:

員工主動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後,部分員工通過書面通知用人單位的方式自願離職,無視用人單位的賠償要求,用人單位不為員工辦理人事關系和檔案的轉移手續。員工離職後,人事關系和檔案長期保留在原用人單位。

根據以往的勞動仲裁案例,此時員工需要註意兩點:

壹方面,必須書面告知企業。

郵件辭職是不可能的,壹般沒有證據,而且郵件保存在企業的服務器裏,辭職的員工不容易提取到證據。

這個時候,員工需要壹封書面辭職信。紙質辭職信上需要員工親筆簽名,辭職信壹般交給直接上級或企業人力資源部門。

給企業的辭職信,員工如何證明自己按照勞動法的要求,以“書面”形式通知了企業?員工此時能做的,只能是在提交書面辭職信時,向公司索要壹份辭職信的回執。

如果這不容易做到,只能在有證人的情況下完成。證人在勞動仲裁中可能有用,但在法庭上通常無效,因為證人壹般是企業的同事,法院可以將其視為利害關系人。

另壹方面,要辦理工作交接。

根據勞動法規定,員工雖然30天後不能再上班,但必須辦理工作交接。當然,工作交接是企業安排的。如果企業不安排,最好寫壹份工作交接清單,以書面形式說明工作情況和自己工作時間的安排,壹式兩份交直接上級或人力資源部,保留壹份有企業蓋章或相關人員簽字。

如果工作沒有交接,企業可以扣到交接後再發工資,交接後才發。企業在給員工轉移檔案、社保、離職證明時也可能刁難。雖然代扣檔案和社保不符合勞動法規,但企業經常這樣做,打官司會導致離職成本增加。

在辭職的時候,大部分企業都會合法的當做員工做好自己該做的事情,保持與企業協商溝通的態度。對於少數不守法的公司,員工只能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壹百零壹條

用人單位無理阻撓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行使監督檢查權,打擊報復舉報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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